来源:国家医保局 日期:2024-10-01 14:21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刚刚步入社会参加工作如何参保和工作期间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一些政策,本期我们将围绕待业、退役和退休等特殊情形,带您一起了解下这个时期应当如何参保和做好医保关系衔接。
阶段七:就业→待业(失业)
“失业”是人生的小插曲,如若遇到,不用发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落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政策,并确保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您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医保关系是不会随着事业的“驻足”而停滞的,在这个期间医保将“失业不失保”。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职后选择暂时不领取“失业金”,是无法通过失业金代缴医保费的,这时应及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或参加居民医保进行衔接和过渡,避免出现医保关系“断档”“掉棒”。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及各地政务小程序和短信微信推送提醒等渠道查询确认自己的医保参保情况。另外,“失业金”领取完毕后,也应当及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或参加居民医保。
阶段八:服役→转业或退役
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明确,“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医保费用,享受医保待遇”。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所在部队统一保障。当退出现役时,大家一定要关注自身的医保接续事宜,根据安置地医保参保政策,及时提请单位或自主办理相关手续,完成部队和地方间的医保“交接”。退役后随即安置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后进入择业期的,可及时办理“军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的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役后参加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需要注意的是,部队的医疗保障与地方的基本医保在政策待遇、筹资标准、定点就医、公共服务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请大家及时向安置地的医保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阶段九:在职→退休
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医保将进入新的阶段。《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随着“退休一件事”的逐步落地,参保人可在各地的网上掌上办理渠道,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办结后,参保人无需再缴纳医保费用,医保待遇标准也将得到相应提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前提,是必须满足各地社保、医保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应当向当地社保、医保部门核实退休手续办理情况,如属“缴费年限不足”的,要按政策办理补缴或延缴才能恢复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具体以各地政策为准)。这里,大家回想前面的八个阶段,小编一再苦口婆心地呼吁“连续参保”是不是显得用心良苦呢?
到这里,《我该参加哪种类型的医保?》系列解读就告一段落了,我们详细讲解了从出生到退休等各个阶段的医保参保政策,还没有看过前面两期的小伙伴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哦。
总的来说,《指导意见》的出台,强调了基本医保参保实行“长效机制”,鼓励了大家要“连续参保”。所谓未雨绸缪,“及时参保”“足额缴费”“保持连续”是保障大家充分、完整、连贯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您的基本医保参保“接力”衔接有序、致稳行远。
原文链接:我该参加哪种类型的医保?(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