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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版)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编制本指南。

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本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二)公开形式

省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网站(//www.timeless64.com)进行主动公开,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目录编排体系

省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内容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内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信息名称、索引号、发文字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公文时效、主题分类、关键词、详细信息等内容。

1.名称(标题):指政务信息的标题。

2.索引号:索引号是一组18位代码,是每条政务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例如:610102073-1-2020-0199

3.发文字号:指政务信息文件编号。

4.发布机构:指政务信息公开的部门。

5.发布日期:指政务信息在网站上公开的时间。

6.公文时效:指政务信息的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

7.主题分类:指政务信息属于哪个公开目录。

8.关键词:指政府信息的关键索引词。

9.详细信息:指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医疗保障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医疗保障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或电子申请,并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单位申请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网站”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网站”(//www.timeless64.com)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或从“网站”下载,填写后向受理机构当面递交或以信函方式递交。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受理

本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经公开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依据《条例》的规定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尽量提供该信息的掌握部门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除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将不予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做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三)申请受理机构

本单位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

咨询电话:029-63919369

传真号码:029-63919344

通信地址:新城大院前大楼12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06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我省统一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医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指南未尽事宜,以《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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